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16〕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更好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安监总管三〔2011〕93号)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现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评审程序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自主创建为主,程序包括自评、申请、评审、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时,可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要求及标准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管理现状进行诊断,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关于评审人员
(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依据职责,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相关技术支持工作,制定评审人员培训大纲,编制培训教材,指导各地区评审组织单位开展评审人员培训。
(二)承担评审工作的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国民教育化学、化工工艺、机械、仪表自动化、电气、职业安全健康等与企业安全生产相关的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或工程类化工、石油化工等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
2.从事危险化学品或化工行业安全相关的技术或管理等工作3年以上。
3.经统一考核,取得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4.录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
(三)评审人员应定期(原则上每3年一次)参加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培训,及时更新、掌握评审工作有关要求。
(四)评审人员应每年至少参与完成对2个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或诊断工作,且应客观公正,依法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有关评审工作信息。
(五)评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培训合格证书由原发证单位注销并公告:
1.隐瞒真实情况,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报告;
2.未按规定办理换证;
3.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开展评审工作或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诊断等咨询服务;
4.因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
5.利用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牟取不正当利益;
6.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关于现场评审
(一)评审工作应在收到评审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不含企业整改时间)。
(二)评审单位应根据企业规模及工艺成立评审工作组,指定评审组组长。评审工作组成员应按照评审计划和任务分工实施评审,专家不得单独承担评审任务。
评审工作组至少由2名评审人员组成,可聘请专家提供技术支撑。
(三)评审单位应如实记录评审工作,评审记录应详实、准确、全面。
(四)评审工作组完成评审后,应编写评审报告。参加评审的评审组成员应在评审报告上签字。评审报告经评审单位负责人审批,并在完成评审后1个月内提交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
评审工作组应将否决项与扣分项清单和整改要求反馈给企业,由企业整改,并由评审单位现场核实。
(五)评审计分方法。
1.每个A级要素满分为100分,各个A级要素的评审得分乘以相应的权重系数(见附件),然后相加得到评审总分值。评审满分为100分,计算方法如下:
式中: —总分值;
—权重系数;
i—各A级要素得分值;
n—A级要素的数量(1≤n≤12)。
2.当企业不涉及相关B级要素时为缺项,按零分计。A级要素得分值折算方法如下:
式中: —A级要素实得分值;
—扣除缺项后的要素满分值。
3.每个B级要素分值扣完为止。
4.申请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的企业评审得分均应在80分(含)以上,且每个A级要素评审得分均应在60分(含)以上。
(六)评审单位应将评审资料存档,包括技术服务合同、评审通知、评审计划、评审记录、否决项与扣分项清单、评审报告、现场核实材料、企业申请资料等。
四、有关要求
为推动通过评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持续改进、不断强化安全生产工作,评审组织单位每年应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组织抽查。抽查内容应覆盖企业适用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所有要素,且覆盖企业半数以上的管理部门和生产现场。
各地区要严格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本通知要求,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建设,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质量和水平,持续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加快提高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防范和遏制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
附件:A级要素权重系数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10月2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