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安监〔2011〕195号
关于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今年以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先后印发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见附件1)等,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新的规定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评审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评审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范围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2、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生产企业;
3、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经营企业;
4、有固定储存设施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包括运输工具加油站)。
二、相关机构的确定
(一)评审组织单位。二级评审组织单位由省安全监管局根据《管理办法》要求确定后向社会公告。三级评审组织单位原则上是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下同)安全监管部门。
(二)评审单位。二级、三级评审单位由省安全监管局依据《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安排”的原则统一确定后向社会公告。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委托相应级别的评审单位对本企业的标准化进行评审。
三、相关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一)评审人员培训和考核。评审人员应参加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组织的业务知识培训(或再培训),经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考核取得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省安全生产技术中心协助配合做好评审人员的培训、考核取证等相关组织工作。
(二)自评员的培训与考核。企业自评员的培训与考核工作区分企业类型实行分级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自评员的培训与考核工作分别由省安全生产技术中心和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具体承担。其他企业的自评员培训与考核工作由企业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
承担企业自评员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三级以上培训机构资质。
四、企业达标评审工作程序
二级、三级企业标准化的评审工作按照自评、申请、受理、评审、审核、公告、发证的程序进行。
(一)自评。企业应成立以主要负责人牵头的自评工作组(不得少于3人,其中自评员不少于1人),对照《评审标准》开展自评,形成《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自评报告》,向评审组织单位报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2)所列的文件、资料。
(二)申请及受理。申请二级企业标准化的,经所在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向二级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三级企业标准化的,向企业所在地三级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评审组织单位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评审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将申请材料转交给企业委托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企业委托的评审单位不得与为企业提供自评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相同)。
(三)评审。评审单位应根据企业类型及规模成立由评审人员和相关技术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其中: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的评审小组不得少于5人,至少有3名评审人员;其他企业的评审小组不得少于3人,至少有2名评审人员),对照《评审标准》和省局制定公布的涂料生产、乙炔生产等企业相应标准化评审补充条款或加油站等专项评审标准进行审验和评分,确定企业标准化达标等级,出具并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评审报告》(以下简称《评审报告》)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情况记录表》(附件3)。
(四)审核与公告。评审组织单位对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等资料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报告,审核结果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告,并通报企业所在地相应安全监管部门。
(五)发证。评审组织单位对公告后无异议的达标单位,发给相应等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
五、相关工作的衔接问题
(一)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所有企业应按《评审标准》、《评审办法》和本通知规定进行诊断、自评、评审,原则上应首先申请三级企业标准化评审。其中:原已通过一、二级标准化达标考评(包括已公告和未公告)的企业,对照《评审标准》持续改进和提高标准化水平,自评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评审条件的,应重新报请并经所在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推荐同意的,可直接申请二级企业标准化评审。
(二)三级企业标准化评审可与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延期(换证)的安全评价结合起来,把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情况纳入延期(换证)安全评价的内容逐条进行安全评价,并将标准化评审资料作为安全评价报告的附件。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或三级评审组织单位)可将标准化评审审核与颁(换)发许可证的现场核查或审查结合起来,会同所在地县(区)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安全评价和标准化评审的情况进行复核,合格的给予三级标准化达标企业公告(发证),同时出具现场核查意见或依照程序办理许可证延期(换证)手续。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好标准化评审工作。标准化评审是对企业规范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实现标准化运行的综合检验。各地要高度重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标准化组织工作程序和要求,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做好工作计划安排,制定切实可行的推进工作时间表,确保本地区企业标准化评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监督,确保标准化的有效运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或督促评审组织单位开展达标企业标准化运行情况的抽查,抽查企业比例不得低于30%。抽查内容应覆盖企业适用的标准化评审标准的所有要素,其覆盖企业半数以上的管理部门和生产现场。对抽查发现不再达到相应评审标准要求的企业,以及达标有效期内发生人员死亡事故或被依法撤消安全许可证的企业,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应立即撤销其标准化达标证书。发现评审人员、评审单位存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三十九)条规定行为情形的,报请相关单位注销或撤销其资格。
(三)严格评审,确保标准化评审工作质量。各评审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评审质量控制体系,规范评审管理,确保评审工作质量。在为有需要的企业提供标准化咨询、评审服务过程中,应当帮助指导企业做好内部诊断、自评工作,但不能包办代替。评审人员应按照要求在《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情况记录表》的“评审情况记录”栏目中详细描述评审的具体情况和依据,“评分依据相关材料来源注明”栏目中注明相应的附加注明材料来源,并对负责评审的要素项目签名确认。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对评审结论负相应的责任。
(四)加强基础管理,推进标准化的深入开展。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评审组织单位要组织安全监管人员和审核人员学习有关标准化业务知识,加深对标准的认识和理解,掌握标准化规范的要点和基本要求,提高监管能力和审核水平。要建立工作台帐,对已达标企业、申报达标企业、尚未开展标准化工作以及有效期满需复审的企业建立流水台帐,准确掌握标准化工作进展情况。标准化评审工作实行季报制度,二级评审组织单位和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分别将上季度评审组织工作情况和本地区企业标准化三级达标评审进展情况报省安全监管局。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安监〔2006〕70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
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申请材料清单
3、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情况记录表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七日